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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对销售行为和储存行为均认识错误的观点。中国药店:www.ydzz.com
首先,对什么是“销售行为”已经有明确规定。原卫生部1993年出台的《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中指出:中国药店:www.ydzz.com
“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生产出厂起,其所有权就开始转移,进入商品流通环节。因此,《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销售”药品的含义,应解释为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出售药品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均属销售药品行为,如药品为假药、劣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中国药店:www.ydzz.com
1996年出台的《关于“销售”药品解释的批复》中指出:“关于‘销售’药品的解释,我部卫药发(1993)第40号“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中已明确:即“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药品流通环节中的交易、寄存、代销等行为。”中国药店:www.ydzz.com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原卫生部系药品主管部门,其进行的解释是有权解释,该规范性文件尚未失效,应当适用。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其次,从立法目的看,《药品管理法》中的“销售”应当是“为了销售目的”,并非指一定要实际售出,其第115条中对销售的药品已注明了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即表达了该立法目的。中国药店:www.ydzz.com
此外,储存行为亦有其自身语境。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在第五节设施与设备中,可以看出,所有的储存都是针对库房而言的。因此,储存行为的发生地应为库房。将销售区域中的未售出药品视为储存药品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中国药店:www.ydzz.com
要意识到,很多规范性文件中的词语并非法律术语,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关解释,该解释应当在实务中予以应用,以规范实务中法律规范的操作口径。中国药店:www.yd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