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收藏本站|设为首页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观察

药法修订“四盼”

【2014-01-13】【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64797】【 】【打印



本文共2页 当前为第2
  三盼晰责中国药店:www.ydzz.com

  希望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能够明晰责任,企业、政府、社会组织,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并用明确的条款固定下来。中国药店:www.ydzz.com

  企业是药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对其法律地位应当加以明确。如果企业恶意造假制劣,监管部门付出再多努力也只能事倍功半。政府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总责,“总责”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希望能有相关法条予以明确。药品监管部门责任的明确要与所赋权力相对应,不同级别的药品监管部门应有不同的权责,不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去负不相称的监管责任。对于药品监管部门以外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有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应该明确其应该履行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药店:www.ydzz.com

  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律师组织、医保机构等,只要其对药品安全构成影响或起作用,都应该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从法律上架构起社会共治格局,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中国药店:www.ydzz.com

  四盼好用中国药店:www.ydzz.com

  法律修订最终要靠监管部门贯彻执行,而是否便于执行就成了这部法律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笔者认为,“好用”的标准无非以下几个方面:便于理解,表述简洁明了,以减少理解上的困难,措词精准到位,界点分明,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便于掌握,法律架构清晰,逻辑关系层次分明,易记易查找,易从立法原意出发把握应用原则;便于运用,对于行为是否违法有可直接判定的依据,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可直接适用的处罚条款,推理推定的过程越少越好;便于协同,同一部门的不同监管环节之间、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能有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减少或避免因信息不畅、配合不力而影响监管效能;便于免责,履职到什么程度算是尽责而不被追责,希望能有指向明确的界定,以便基层药监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轻装上阵,无所顾虑地奋战在监管第一线。中国药店:www.ydzz.com

相关阅读
·此销售非彼销售 [2020-08-04]
·网售处方药的发展“变量” [2019-11-20]
·从医到药的场景设计 [2019-11-20]
·网售处方药放行,格局生变 [2019-11-20]
·《药品管理法》修订,或将这样影响流通业 [2017-01-10]
·呼叫MAH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呼声日益高涨 [2014-06-06]
·药品管理法应纳入缺陷药品概念 [2014-05-12]
·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药审改革是核心 [2014-03-21]
·医师用药规范入法期待 [2014-02-11]
·药品信息化监管诉求呼声渐高 [2014-01-28]
·药法修正案打开专利强制许可大门 [2014-01-16]
·《药品管理法》修订推市场化理念 提高违法成本 [2014-01-03]
·《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2013-12-30]
·医药母法大修启动 连锁反应或触动行业变局 [2013-12-26]
·药品管理法修订启动 将加强网上药品监管 [2013-12-25]
·《药品管理法》修订将扭转监管思路 [2013-12-24]
·药法修订下的创新机遇 [2013-12-16]
·让市场配置大健康资源 药品政府定价或取消 [2013-12-06]
·药改新思路:“二次议价”成为最大分歧 [2013-11-28]


免责声明:中国药店网转载的新闻及评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我要投稿|广告合作|网站广告|有奖问答|调查报告|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24, www.ydz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药店 京ICP备2021018715号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 不得私自转载文章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