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不应成为“百货店”
【2013-03-12】【来源:中国医药报】【阅读量:92141】【大 中 小】【打印】
导读:在销售经营理念上有个别零售药店也改变“策略”,偏向于销售利润极高无治疗作用的“食证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等非药品,这些非药品不仅延误患者病情,而且在销售时有违法宣传之嫌。中国药店:www.ydzz.com
近年来,很多零售药店逐步演变成为销售百货的“杂货店”,外面招牌是某某药店,走进一看里面保健品、洗化用品、普通家电等一应俱全,成为名副其实的“百货店”。这样的“百货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带来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在销售经营理念上有个别零售药店也改变“策略”,偏向于销售利润极高无治疗作用的“食证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等非药品,这些非药品不仅延误患者病情,而且在销售时有违法宣传之嫌。中国药店:www.ydzz.com
2013年6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同时第一百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该规范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既然法律法规对零售药店的店堂环境和药品摆放有明确要求,作为监管部门就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督促零售药店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店堂环境,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层次,以更加完善的服务吸引消费者。同时,要严格监督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惩。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非药品整治工作力度,杜绝零售药店成为“百货店”。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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