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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初体验”

【2012-06-27】【作者:周玉涛】【来源:中国药店】【阅读量:11267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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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流通”思维下的创新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事实上,从现行GSP颁布实施至《修订草案》发布,期间共以“征求意见稿”形式易三稿,故在《修订草案》发布之际并未引起行业太大的波澜。但细析之下,《修订草案》中仍存有较多蕴含先进管理理念的创新之处。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一、有关药品召回的规定。 修订草案》分别在第129条和第193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协助(或配合)药品生产企业追回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发生在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召回是完成特殊情形下药品流通闭环的标志,此条规定正彰显出《修订草案》所遵循的供应链管理导向。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二、有关药品促销的规定。《修订草案》第192条规定,零售门店内工作人员应当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第193条规定,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尽管在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中有类似表述,且实践中亦有同类尝试,但以其作为通过GSP认证的必要条件,显然对药品零售企业更具有威慑力,这或将成为药品零售企业终结促销行为、回归理性市场行为的有利契机。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三、有关药品储存的规定。《修订草案》第68条第1款规定,药品“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具体温度标示的,按常温2~30℃、阴凉2~20℃、冷藏2~8℃的温度条件储存(方案二:包装上没有具体温度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阴凉储存温度的上限允许有一定浮动,但不得超过25℃;)”,对关乎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提供了具体且强化的要求。此条款在《征求意见稿》中亦有所表述,但不同之处在于“方案二”,其“浮动”要求实际上是降低了药品经营单元的储存要求,但对药品生产环节的包装、辅料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药店:www.ydzz.com

  四、有关电子监管码的规定。《修订草案》中有关“电子监管码”的规定总计4条,涉及批发企业的入库与出库环节以及零售企业的入库环节。国内药品行业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实践长期中止于批发环节,而《修订草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验收合格后,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进行扫码、数据采集和上传”,将电子监管码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零售企业,再次体现出供应链监管的导向,同时也体现出对药品安全的关注。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五、有关“第三方物流”的表述。《修订草案》在“附则”部分明确提出“第三方物流”的说法并予以明确解释,虽未有明确的条文要求,但对联结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的中间体“第三方物流”的关注,又一次展现出“大流通”的思维。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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