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笔者在检查中发现,相当数量的药店存在药师不在岗现象。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为此,有人提出,为规范药师在岗履职,应该明确规定:一旦药店出现违法销售行为,药师应承担连带责任,严重的将终止其执业资格。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但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药师与药店之间只是合同关系,其只在合同范围内履行义务,只要履行义务到位,药店违法行为就与其无关。药师不对药店外主体承担责任,更不应全面承担药店违法行为责任。而且,药师受雇于药店,其对药店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强制制止能力,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不公平。中国药店:www.ydzz.com
究竟孰是孰非呢?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师责任较广中国药店:www.ydzz.com
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时,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人请求予以补偿。连带责任是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加重了责任人的负担,因此,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店通过药品经营,与消费者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药店在接受药监部门监管的过程中,与药监部门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药店的违法售药行为面临承担责任和行政两种法律责任。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提出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药师和药士,“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执业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大中型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药学技术人员中,药师承担的责任最为广泛,包括处方审核、担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药品检验等,而药士只能在营业场所面积较小的药店里担任质量负责人,不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不能担任药品质量管理及药品检验工作。中国药店:www.yd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