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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摆在店外被罚1万元,药店哪错了

【2025-07-11】【作者:邓国良】【来源:中国药店】【阅读量:147】【 】【打印



  在日常经营中,一些药店为了吸引顾客,在搞促销活动时喜欢将一些药品摆在店门口进行展示。这看似再寻常不过的举动,实则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近期,云南某连锁大药房牟定万寿路分店就因此类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和热议。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47号)显示,涉案药店在店门外入口右侧玻璃墙外摆放有二组二层置物架,陈列复方熊胆薄荷含片、复方南板蓝根片、开塞露、健儿清解液等药品进行促销,被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最终处以1万元罚款。中国药店:www.ydzz.com

  相关法律法规剖析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经营者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中国药店:www.ydzz.com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第二款“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的规定,经营地址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中国药店:www.ydzz.com

  《办法》第六十八条设定了罚则,明确了这类行为属于“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但是该条第一项又针对“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的情形,明确在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给予减轻处罚。中国药店:www.ydzz.com

  存在的争议中国药店:www.ydzz.com

  对于这一处罚,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同声音。有人认为这类行为不应认定为“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店门口本应属于经营场所的自然延伸部分,直接处罚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中国药店:www.ydzz.com

  然而要明确的是,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储存条件有严格的温湿度要求:常温区:0~30℃。阴凉库:≤20℃(需专设阴凉柜或阴凉区)。冷藏区:2~10℃(生物制品需2~8℃)。相对湿度:统一要求35%~75%。中国药店:www.ydzz.com

  将药品陈列在店门口,外界环境复杂多变,根本无法保证达到上述温湿度要求,药品质量安全面临极大隐患。一旦药品因储存条件不当而变质,流入消费者手中,极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中国药店:www.ydzz.com

  针对此类争议,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在《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例如,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鞍山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明确,零售药店不得在核准营业场所外陈列、储存、销售药品,个人自用或其他单位(个人)药品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存放。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品陈列问题看似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实际上是一项包含很多学问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药品陈列不仅有助于提升药店的整体形象,同时也是药店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要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药品陈列的要求。药店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牢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守护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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