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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售药 药师承担连带责任?

【2011-02-15】【作者:庄栋凯】【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1428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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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以药师为主的药学技术人员要为药店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把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相关法律规范在开办药店许可条件中对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要求,药店运营过程中,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18条要求,“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如果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在很多环节容易出现药品销售违法隐患,如进货验收、检验、日常管理、处方调配等环节。但是,为维护药品质量安全使药学技术人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仍然不合法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首先,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合同与药店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有一定的人事隶属性,这与一般意义上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药学技术人员为药店提供服务,是药店的职工,并非完全独立于药店的主体。对于消费者来说,药学技术人员的服务是药店服务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此外,根据“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中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的法理,药学技术人员不宜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多个责任主体都有一定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大多数药品监管法律规范都没有提到对药学技术人员具体工作的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虽有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但这个规范是针对药品经营企业而非药学技术人员制定的。中国药店:www.ydzz.com

  通观药品监管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以相关单位为承担主体的,药学技术人员几乎没有法定责任义务,仅《药品管理法》第76条有对销售假劣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资格罚的规定,有可能涉及药学技术人员,但这种责任不具有可连带承担的性质。中国药店:www.ydzz.com

  此外,药学技术人员不属独立主体,不可能与消费者单独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因此,在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责任义务的情况下,药学技术人员不可能与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法律中直接增加药学技术人员应对消费者承担药店违法责任的规定,就等于在一个本来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主体身上强加上其他主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这种跨越明显不符合法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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