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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售冒牌药被告上法庭

【2011-02-10】【作者:朱庚】【来源:东方法眼】【阅读量:1274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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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酌定半数赔偿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今年1月下旬,宿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各项证据表明,被告某医药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其生产、销售的“前列康软胶囊”产品说明中医药功能的描述,与康恩贝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安乐片的功能相似。加之该产品销售渠道亦与权利人康恩贝公司相同,故应认定某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某医药公司将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前列康”相同的文字在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国药店:www.ydzz.com

  某药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也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是,某药店尽管提供了供货单,但未能提供购买发票,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加之某药店系一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对销售的药品和保健品应负有较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而且该药店同时销售康恩贝公司所生产的“前列康”牌普安乐片,其应当明知“前列康”商标在该领域的知名情况,但仍然销售某医药公司生产的“前列康软胶囊”,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不符合免除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关于赔偿额问题,法院认为,在康恩贝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均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商标“前列康”知名度较高,且属医药类商品,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综合某医药公司和某药店各自的侵权情节和主观恶意以及康恩贝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酌定某医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某药店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对于康恩贝公司诉请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二被告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了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行为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损害或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故依法不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国药店:www.ydzz.com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某药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带有“前列康”字样的涉案侵权商品包装物及标识;被告某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告某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药店:www.ydzz.com

  法官点评:中国药店:www.ydzz.com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商品销售者在主观上应诚信经营,主动远离侵权商品,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首先,在经营过程中应树立合法经营理念,诚信经营,不走捷径,不销售假劣产品、傍名牌产品。其次,在购进产品时,应注意对供货者的经营资质的审核,主要包括: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权利、正规的经营场所、生产厂家的授权、索取购货发票等。再次,销售者还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对销售商品进行严格审查,以最大限度排除销售侵权产品的可能。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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