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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风不平,浪不静

【2014年03月 总第170期】【作者:周玉涛】【阅读量:56180】【 】【打印



  2013年底并未成为反医药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终点,相反,相关部门大有将此“常态化”的趋势。中国药店:www.ydzz.com

  2013年下半年,医药行业整体被笼罩在反商业贿赂的阴霾之下。曾有不少研究人士或机构预测,此次专项行动或截至2013年底,但从实践看来,这一时间节点显然并不能成为终点,相反,为保证行动效果的延续性,相关部门大有将此“常态化”的趋势。中国药店:www.ydzz.com

  风声渐起中国药店:www.ydzz.com

  葛兰素史克因匿名举报于2013年6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7月,公安部发布通报称,该公司部分高管涉嫌重大经济犯罪并被依法拘捕。自此,医药行业以反商业贿赂为主题的“整风运动”的大幕正式开启,学术营销、带金营销、非法走票等行业通用操作也逐渐被曝于阳光之下。中国药店:www.ydzz.com

  当行业仍在观望抑或预测葛兰素史克“贿赂门”的后续走向时,赛诺菲、优时利、诺华、百特等多家外资医药企业相继陷入这场风波。事件的演进似乎传递出对长期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重典整治的趋势,业内人士对此也多形成误读。中国药店:www.ydzz.com

  然而,风向的急转真正触痛了整个行业的神经:甘李药业(国内胰岛素生产领域最著名企业)的多名医药代表被批捕,正大天晴涉嫌商业贿赂接受调查……国内众多医药企业在这场专项行动中也纷纷“中枪”。与此同时,上海市卫计委原副主任黄峰平因涉嫌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及其下属医院任职期间受贿被依法逮捕;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事件处理结果公布……中国药店:www.ydzz.com

  2013年下半年,以卫计委为首的相关部门逐渐编织出一张高压监管网,正显示出反商业贿赂的决心:10月,卫计委成立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开启了“反商业贿赂、树行业新风”专项行动;11月,卫计委等多部委提出,将继续进行医药领域的行风整顿,针对医药领域的反商业贿赂,“2013年只是第一年,2014和2015年还将严查,绝不会放松”;12月,卫计委相继发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明令禁止并提出惩治方案。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今昔对比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事实上,始于2013年下半年的反商业贿赂行动为第三次国家层面上的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前两次分别发生于2006年和2010年。中国药店:www.ydzz.com

  2006年,原卫生部公布《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旋即展开首次治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2010年,原卫生部公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对出现反弹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深化治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对比前两次行动,此次行动具有如下特点: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一,力度更大。主要体现在:其一,涉入其中的多为大企业,更包含众多外资医药企业,实为开先河之举,体现出国家治理的决心。尽管有观点称,这是“杀鸡儆猴”的表现,但事实已令这种说法不攻自破;其二,参与部门扩大化,几乎涵盖所有相关部委,而前两次行动仅限于医药系统的内部整治。以工商部门为例,其出台针对性措施,发布《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在全国范围重点治理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正在逐渐形成。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二,角度不同。狭义的商业贿赂仅指行贿,依此思路,三次行动均涉及当事方、相对方及相关方,但侧重有所区隔。前两次行动以拘捕涉事医生为主,此次行动则以打击医药企业为主,监管的关口明显前移,短期效应明显,股市“晴雨表”反映出企业审慎的态度。此举表明,相关部门已然吸取前两次的经验教训,尽管长期效果仍有待检验,但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三,意义不同。此次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处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时期,本身即公立医院改革的题中之义,有利于和其他改革措施发挥联动效应,推动改革的进程,较之前两次行动具有莫大的时代意义。中国药店:www.ydzz.com

  殃及池鱼?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从此次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轨迹来看,仍以医疗机构为圆心,与前两次保持了连贯性,这也在情理之中。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一,从医药商业的终端划分来看,三终端(即医疗机构为第一终端、零售药店为第二终端、社区卫生为第三终端)仍为主流。其中,第一终端为药品输出的首要出口,将枪口瞄准第一终端无可厚非。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二,涉及商业贿赂的标的药品多为处方药,OTC产品次之。故事件仍集中于医疗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生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实为医疗商业贿赂。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医疗机构已经成为“千夫所指”的事件发源地,无疑为主要矛盾的载体。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第四,从三次反商业贿赂行动的初衷来看,仍以治理“商业贿赂导致价格虚高,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主,目标指向医疗机构,相反第二三终端并不在此列。中国药店:www.ydzz.com

  由此,此次专项行动似乎并未涉及作为第二终端的药品零售企业,但,一则此次行动传递出规范市场行为信号,企业难保不会成为众矢之的;二则发生于第二终端的商业贿赂是属一般性商业贿赂,已然处于法律监管及社会监管网络之下,在部门联动的前提下,一旦东窗事发也将影响在行业内的处境。中国药店:www.ydzz.com

  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事实上,关于普遍存在于药品零售行业的、来自于供应商的营业外收入,如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堆头费、宣传费、返利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一直是执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相关部门、不同地区在问题认识和处理上也不尽一致。中国药店:www.ydzz.com

  这种来自法律设计上的不确定性给经营者增添了困惑,当然也有从业者认为“潜规则=合法化”,对此置之不理。但从执法实践来看,近年来蒙牛公司和百事公司都因与零售企业以签订协议的形式支付陈列费而被判定构成商业贿赂,故不得不引起重视。中国药店:www.ydzz.com

  援引浙江省工商局认定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思路,即从财物入手,沿着“该不该付(拿)—为什么付(拿)—怎么付(拿)—财物去向”的思路进行定性量罚。具体而言:(1)查明是否具有与财物相对应的商业活动发生以及是否具有合理的对价;(2)关联支付行为与具体商业交易,查明是否有获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动机;(3)查明给付(收取方式)以及是否明示入账。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不难发现,进场费、上架费等各种费用的性质界定仅存一线之隔,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以及企业的处理方式都能决定最终的走向。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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