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社会化需“附录”护航
【2014-05-05】【作者:张凌辉】【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55002】【大 中 小】【打印】
另外,社会物流企业的物流网络具有开放性,我国上百万家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运输公司,针对药品储运业务其实是公开性、无限制的状态,大多数企业或承运人根本不具备药品储运所必须的仓库、配送资源,以及信息化的监管手段。调研发现,很多物流公司根本不知道GSP规范为何物,此类企业对药品的在库、在途管理也达不到医药企业的水平。因此,许多假劣药品利用第三方物流网络从事寄售业务,也是钻了政策的漏洞。中国药店:www.ydzz.com
更重要的是,根据国家食药监部门有关文件,只有具备了现代物流条件的医药企业才能给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这就限定了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经营的主体必须是医药公司,且必须具备较高的物流管理水平和条件。根据法规,很多从事药品储运业务的社会物流企业根本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当然更谈不上获得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资格。中国药店:www.ydzz.com
有序放开经营门槛中国药店:www.ydzz.com
根据药品流通“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物流进入药品配送领域是大势所趋,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早做准备,有序放开经营门槛。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公布医药企业和物流企业分级认证标准,对有意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进行“准入”认证,纳入GSP的统一管理。具体而言,新版GSP“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两个附录应该尽快获批和执行。有条件的省份,也可以出台本省的“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暂行标准,给企业指明方向。中国药店:www.ydzz.com
现代物流中心具有自动分拣系统、符合《医药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教程》标准的WMS仓储系统、电子标签、RF、自动温湿度仪等设备的企业,应该给予试点资格认证,准许其有限度地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业务。中国药店:www.ydzz.com
没有经过试点认证的企业,药监、工商、税务、警务等机构应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其违规、违法经营示例,从根源上杜绝药品物流业务的不规范经营,保证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聚集性,鼓励愿意投入的企业建设规范的现代医药物流中心。中国药店:www.yd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