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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变天了

【2026-05-07】【来源:中国药店】【阅读量:704】【 】【打印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全文共24条,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做出系统性调整,其中涉及医疗领域的条款,对药品、耗材、器械及检验试剂购销各环节均产生直接影响。中国药店:www.ydzz.com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于,购销决策权与临床使用权高度集中于专业人员个体,资金往来路径相对隐蔽,长期以来是行贿犯罪的高发地带。此次《解释(二)》将医疗与生态环境、财政金融、食品药品等并列,明确纳入从严处理的重点领域,意味着既有的入罪判断依据需要系统性重估。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入罪门槛:较普通行业下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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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医疗等8个重点领域内实施行贿行为的,入罪金额及量刑升档金额标准较普通行业下调50%。个人向个人行贿,入罪标准由3万元降至1万元;单位向个人或个人向单位行贿,入罪标准由20万元降至10万元;单位向单位行贿,入罪标准由40万元降至20万元。较高量刑档次的触发门槛同步下调。中国药店:www.ydzz.com

  在药品、耗材购销实践中,以学术推广、科研合作、顾问咨询等名义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的行为,若可认定为行贿,均适用上述从严标准。金额累计计算,不以单次支付为认定单位。中国药店:www.ydzz.com

  

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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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受贿主体的身份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变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院长、副院长、采购负责人等,受贿刑事立案标准为3万元;承担一线诊疗工作的医生、药师、技师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标准为6万元,量刑标准亦有所不同。中国药店:www.ydzz.com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执行。自5月1日起,临床医生与医院管理人员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身份差异不再构成区分依据。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同等适用,无例外情形。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中间环节: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标准首次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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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行业中存在以居间撮合为实质内容的第三方主体,以顾问、代理或其他身份在企业与医疗机构关键人员之间建立联系,从中取酬的行为。由于介绍贿赂罪此前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长期模糊。中国药店:www.ydzz.com

  《解释(二)》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作出量化规定:介绍个人行贿金额达到10万元,或介绍单位行贿金额达到50万元,构成情节严重;若存在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或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等情形,入罪门槛分别降至5万元和25万元。情节严重与一般情形并存时,从重处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介绍行为由此获得独立的刑事追责路径,不再依附于行贿方或受贿方的处理结果。对于以合法名义收取居间报酬、实质参与行贿链条的主体,法律风险的评估维度已发生根本变化。中国药店:www.ydzz.com

  

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属成为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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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对单位犯罪的认定确立了清晰的判断逻辑: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即构成单位犯罪。中国药店:www.ydzz.com

  在药品、器械购销领域,销售人员以费用报销名义套取资金用于行贿,若对应的销售收益归入企业账户,且企业无法证明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管理机制,则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营销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均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企业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为由的抗辩,在此认定逻辑下将难以成立。中国药店:www.ydzz.com

  对于委托代理商或医药推广公司(CSO)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解释(二)》同样明确了监管责任的归属。企业对合作方的推广行为依法负有审查与监督义务;若合作方实施行贿,委托方存在明知或放任情形的,不得以第三方行为为由免除追责。中国药店:www.ydzz.com

  

施行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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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不设过渡期。对于施行后仍在持续的相关行为,新标准即时适用。中国药店:www.ydzz.com

  此次调整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医疗领域贿赂犯罪的追责从弹性判断转向量化标准。金额门槛的下调、身份认定的统一、中间环节责任的明确,以及单位犯罪认定逻辑的清晰化,共同构成了一套更具确定性的执法框架。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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