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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二次议价

【2013-05-21】【作者: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84989】【 】【打印



  继5月6日本版刊登《“二次议价”慎行》一文后,笔者也有感而发。中国药店:www.ydzz.com

  药品采购的所谓二次议价,就是在药品公开招投标产生中标结果之后,不采用中标价格,而是另外再议一次价,一般是降低某个百分比,作为实际成交价。中标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价,以赞助费、资助费、捐款等形式,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人或采购人。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笔者查阅相关文件后发现,迄今为止,二次议价仍然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现在传出有可能将二次议价合法化,理由一是药品中标后的价格仍有利润压缩空间,具体表现为送医院和医生的回扣依然没有杜绝;二是企业很愿意给医院提供各种公益性的赞助。中国药店:www.ydzz.com

  按理说,是应该分析为什么回扣现象屡禁不止,而非把企业还有利润空间当成送回扣的原因。中国药店:www.ydzz.com

  在市场机制里,供求双方对商品通过议价来定价,是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无可非议。二次议价的要害不在议价而在“二次”。现行药品招投标是政府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其不合理之处,相关部门也已明确了改进完善的办法,并正在逐步付诸实施。而二次议价不仅仅是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的,其本质还在于否定了合法招投标的结果。中国药店:www.ydzz.com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59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由此可见,二次议价与上述招投标法律法规是有背离的。中国药店:www.ydzz.com

  除此之外,二次议价后,表面上仍以中标价格签约,却在私下按二次议价的结果以一定比例返还现金,这种返点返利的形式似乎无异于回扣。现在还有一种说法是带量二次议价,即把价格与采购量或价格与药品款支付结合起来进行二次议价:采购量大的要降价,按时付款的要降价,这恐怕也不符逻辑。投标时已规定带量采购、量价挂钩。脱离了“量”,企业如何确定投标价?如果以拖欠药品款为由要求降价,也有些说不过去。鉴于此,要实施科学的招投标制度,就应该维护招标结果,不可轻易动摇政府的权威性;而如果实施二次议价,就不要搞招投标。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中国药店:www.ydzz.com

  笔者完全赞成政府实施招投标以及对此的改进完善,也赞成以市场方式议价决定药品采购价,但在招投标之后再进行二次议价,就难以接受了。二次议价很可能会损伤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会破坏医药市场的规范秩序,侵犯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危及医院的正常药品供应。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作者系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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