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收藏本站|设为首页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观察

浙药监:淘宝医药馆被整改 网上售药需具备资质

【2011-07-15】【作者:屈凌燕】【来源:新华网】【阅读量:8022】【 】【打印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日公布,淘宝公司已经按整改要求,断开淘宝商城医药保健频道与未经审批的网上药店的链接。药监部门提醒,目前浙江省具备向消费者直接网上售药的企业只有一家,消费者要谨慎网上购药。中国药店:www.ydzz.com

  近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商城医药保健频道上线试运行,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药品信息,并为5家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提供链接服务,此事引起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媒体关注。中国药店:www.ydzz.com

  淘宝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取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有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药品信息的资质。中国药店:www.ydzz.com

  在此过程中药监部门发现,淘宝商城网站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链接到网上合作药店的二级网站未经审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等。鉴于淘宝公司并未参与药品实物交易行为和直接进行药品网上交易,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了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对淘宝公司进行行政告诫的措施。目前,淘宝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断开了与5个未经审批的网上药店二级网站的链接工作。中国药店:www.ydzz.com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2C类,即俗称的网上售药)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等条件,并需取得由省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并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中国药店:www.ydzz.com

  记者了解到,目前,浙江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具备向消费者网上售药的只有杭州九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这一家企业。中国药店:www.ydzz.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要谨慎网上购药,确需网上购药时要注意认准“正规军”,验证“合法性”。当登录某一网站,首先在首页醒目位置查看是否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及编号。如果你登录的网站没有证书及编号,则说明这不是一家正规经审批的“网上药店”,不能与其交易。而判断证书的真伪,可直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进行查询。中国药店:www.ydzz.com

相关阅读
·天猫医药馆高调回归 销售模式获监管部门默许 [2012-03-01]
·天猫医药馆停滞8月后"复出" 流量销量翻倍增长 [2012-02-29]
·天猫医药馆时隔9月重开张 医药B2C迎来发展拐点 [2012-02-29]
·天猫医药馆正式亮相 京东当当等巨头观望 [2012-02-29]
·天猫医药馆开张波折:上线时间仍未定 [2012-02-20]
·天猫医药馆重启迷雾丛生 医药电商前景堪忧 [2012-02-17]
·天猫医药馆仍处瘫痪状态 淘宝称未发开业通知 [2012-02-15]
·传已签字放行 淘宝医药馆2月底或正式重启 [2012-02-14]
·天猫医药馆恢复营业 药店称入驻后未见业绩提升 [2012-02-09]
·天猫重开医药馆 或引领药品网购潮流 [2012-02-02]
·淘宝商城节后或重启卖药交易:或影响现有格局 [2012-02-01]
·淘宝商城低调重启卖药 [2012-01-16]
·淘宝医药馆重开分成6% [2012-01-09]
·淘宝医药馆整改5月后重生 [2011-12-22]
·淘宝医药馆“起死回生” 只展示不卖药备受质疑 [2011-12-21]
·淘宝医药馆广发“英雄帖” 重新开业仍扑朔迷离 [2011-12-19]
·淘宝“失手”医药B2C 网上卖药首战失利 [2011-07-18]
·药监局约谈 淘宝网整改医药馆 [2011-07-14]


免责声明:中国药店网转载的新闻及评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我要投稿|广告合作|网站广告|有奖问答|调查报告|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25, www.ydz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药店 京ICP备2021018715号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 不得私自转载文章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