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收藏本站|设为首页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

患者到药店治疗后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

【2023-05-11】【来源:中国药店】【阅读量:19213】【 】【打印



  患者小叶(18岁)因身体不适到前往当地一家大药房进行治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为小叶诊治,治疗两天后未能诊治痊愈且病情加重,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一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国药店:www.ydzz.com

  经尸检,患者小叶死亡符合急性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药房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无执业医师资格,延误治疗,系造成小叶死亡的直接原因,诉至法院要求药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中国药店:www.ydzz.com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药房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借用李某的名义进行注册,王某的儿子及儿媳为实际经营者,诊治医生王某无执业医师资格。中国药店:www.ydzz.com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药房在接诊患者后未书写病历,对于患者病史、发病经过、生命体征等未予检查、记录,应认为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病情延误诊断、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其自身疾病因素系其死亡后果的主导性因素,综合医患双方因素,认定药房的诊疗过错因素系患者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中国药店:www.ydzz.com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允许王某的儿子及儿媳借用其名义注册经营药房,王某的儿子及儿媳系药房实际经营者,其允许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在药房内开展诊疗活动,均对患者小叶的死亡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由王某等人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7万余元。中国药店:www.ydzz.com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对死者的诊疗行为应属于无证行医,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对无证行医的行为进行评价。王某无证行医亦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改判酌定王某等人共同承担30%责任,赔偿患方22万余元。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免责声明:中国药店网转载的新闻及评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我要投稿|广告合作|网站广告|有奖问答|调查报告|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24, www.ydz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药店 京ICP备2021018715号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 不得私自转载文章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