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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6年未达标药店不得继续开张

【2013-06-26】【作者:胡建辉】【来源:法制日报】【阅读量:84023】【 】【打印



  6月25日讯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国药店:www.ydzz.com

  通知指出,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已发布施行。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中国药店:www.ydzz.com

  通知还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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