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于3月20日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为保证相关衔接工作,国家药监局又于今日印发通知,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保健食品现有名称存废问题明确
【2012-03-26】【作者:周玉涛】【来源:中国药店网】【阅读量:8114】【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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