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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连锁药店 创想“医药分开”新模式

【2012-08-29】【作者:罗春林】【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10965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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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采购引发的其他问题中国药店:www.ydzz.com

  尽管目前有个别医改试点城市(如深圳市)计划在全省统一招投标的中标药品目录下实行高度集中采购的试点,这样看似降低了药品采购成本(如大大降低了公立医院各自采购药品的工作量),减少了各医院各自为政的药品采购行为,节约了一定的人力资源,某种程度上,也杜绝或减少了供应商为了对已中标药品能够进各医院而发生的所谓“渠道公关”费用的机会,是比原来的做法有较大的进步。然而,单纯实施这种集中招标采购的方法,势必减少了药品供应商(主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商)的数量,这又离中央医改“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有点远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照顾不周,说不定又成了更加强大的商业贿赂的温床。中国药店:www.ydzz.com

  所以,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改革思路和做法,虽然可以取得一些进步,但是这种改革是不彻底的,只是隔靴搔痒而已:既不能实现中央和老百姓所期望的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又不能达到降低药价、解决“看病贵”和杜绝医生收受回扣的根本目的,从而难以实现公立医疗公益化的最终目标。中国药店:www.ydzz.com

  2 卸掉包袱 建立公立连锁药店企业中国药店:www.ydzz.com

  企业的性质中国药店:www.ydzz.com

  由于该连锁企业中的药店(或称分店、门店)是由原公立医院的药房改制过来的,即其资产由原事业单位——公立医院所有变成新成立的连锁企业所有。笔者建议,该连锁企业的性质应仍属于国有企业,而不能私有化。如此考虑,主要基于其作为药品流通的主渠道,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关系到民生的大问题,理应由国家继续管控。因此,按照《公司法》的分类原则,该企业性质应属于国有企业。自然地,按照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来说,该连锁企业的资产应转移到国资委管理。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企业法人单位,其主要的社会职责是为公立医院服务。企业完全按照《公司法》进行管理和决策,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自负盈亏,其盈利除了合理的自留外,其余应上缴国家财政,国家再投入到社保、医保或其他健康事业。中国药店:www.ydzz.com

  人员制度管理中国药店:www.ydzz.com

  既然该连锁企业的资产完全由国资委管控,则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营和财务的高管人员)应由国资委全权委派。至于该连锁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则由该连锁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原公立医院中的药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也将全部转移到该连锁企业中来,有的可以继续原来的工作岗位,有的需要进行重新安排、调整或外聘。在转制之后的过渡阶段,其相当一部分的员工的身份将由事业单位职工变成企业员工。中国药店:www.ydzz.com

  营业场所设置中国药店:www.ydzz.com

  该连锁企业在改革的过渡阶段可继续租用(最好不租用)医院原来的药品仓库,并经过技术改造以符合GSP要求。或者另行筹建一套符合GSP要求的现代化的药品物流管理系统,其中包括符合药品GSP要求的现代化仓库(包括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库区。对于地价较贵的地区,必要时应建立高层药品货架或立体仓库)、自动化的药品传输系统、完善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极强的配送能力。或者,该连锁企业实行服务外包,即委托由政府或其他企业建立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负责药品的仓储和配送,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中国药店:www.ydzz.com

  连锁企业的下属药店(即原医院中的药房,包括门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的营业场所用房,可以与医院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之后应经过技术改造,以符合GSP的要求。由于考虑到该连锁企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笔者建议,其下属药店所需房屋的租赁价格,由当地政府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市场行情制定统一的略微优惠的价格政策。当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其分店也可以另外筹建,政府土管部门应提供地源支持。中国药店:www.ydzz.com

  经营资质齐全中国药店:www.ydzz.com

  该连锁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相应地,应按照药品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按照国家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全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以便医保参保对象(即病患者)可以就近刷卡、缴交药费。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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